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2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之籌備。 二、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三、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四、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五、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海洋 (岸) 空偵巡護、交通 空巡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綜合規劃空勘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六、支援救 (勘) 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七、空中救災、救難及其他相關之演習訓練。 八、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事項。 為執行前項所定支援業務,得訂定機關相互支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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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