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11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之籌備。二、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
第3條
本處設三組、一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
第5條
本處置總隊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6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室主任、科長、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7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10條
本處為應執行任務需要,得設勤務大隊,並得設隊辦事。大隊置大隊長、隊長、技正、飛行員、技士、技…
第12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
第13條
本處於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成立時裁撤。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施行。
← 第10條
看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