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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籌備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5-08・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為籌設空中勤務總隊,建立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運 輸等機制,達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目的,特設空中勤務總隊籌備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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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之籌備。 二、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三、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四、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五、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海洋 (岸) 空偵巡護、交通 空巡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綜合規劃空勘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六、支援救 (勘) 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七、空中救災、救難及其他相關之演習訓練。 八、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事項。 為執行前項所定支援業務,得訂定機關相互支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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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三組、一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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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 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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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總隊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一人,襄 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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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室主任、科長、秘書、技正、專員、科員 、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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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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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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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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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處為應執行任務需要,得設勤務大隊,並得設隊辦事。 大隊置大隊長、隊長、技正、飛行員、技士、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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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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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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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處於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成立時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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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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