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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副總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五、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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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