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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第 三 章 權責
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 (中心、大隊、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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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