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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 第13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權責
第十三條
總隊長權責如下: 一、本處施政方針之研擬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處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處重要事務之決定或事務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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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副總隊長權責如下: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二、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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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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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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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第20條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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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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