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 › 第3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3條

本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流氓、犯罪組織檢肅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 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刑事案件證物之檢驗、鑑定等事 項。 六、刑事案件紀錄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統計分析、運用等事項。 七、國際刑事警察業務之聯繫、協調及跨國刑事案件之調查、處理等事項 。 八、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標準之釐定、規劃、採購、維護等 事項。 九、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規劃、執行及公共關係 、服務等事項。 十、治安情報之諮詢佈置、蒐集、傳遞、運用等事項。 十一、指紋之採取、分析、儲藏、鑑定及運用業務之規劃、執行等事項。 十二、生物跡證化驗、鑑定、建檔及協助刑案屍體解剖、活體檢驗等事項 。 十三、刑事警察業務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四、刑事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五、國際刑事警察電子通訊連絡及有關業務之協調、規劃等事項。 十六、刑事案件之指揮、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十七、重大、特殊刑事案件、組織犯罪、電腦網路犯罪、經濟犯罪之偵查 及支援等事項。 十八、防爆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爆炸案件之支援勘查、處理、鑑定 、蒐證及器材之安全檢查等事項。 十九、通訊保障及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