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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局設預防科、偵查科、檢肅科、司法科、鑑識科、紀錄科、國際刑警科 、後勤科、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指紋室、法醫室、刑事研究發展室 、資訊室、公共關係室、國際刑警電臺、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及通訊監察中 心,並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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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