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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二人或 三人,警正或警監,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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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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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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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