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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政監四人,均警正或警監;技正七人至九人,職 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 八人,警正;主任十人,內七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另法醫室、指紋室、刑事研究發展室主任,由簡任技正兼任 ;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三人,督察七人至九 人,均警正;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警正;組長六十九人,內六十六人 警正,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另資訊室組長三人,由薦任技 正兼任;督察員三人,警正;警務正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三十八人,警正; 科員十八人,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巡官四十六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至九人,通訊 員六人或七人,電務員三人,紀錄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指紋分析員十七 人至二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助理設計師十七人至二十一 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四人,通訊員三人,電 務員一人,紀錄員十一人,指紋分析員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人,助理設計 師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 等至第五職等;操作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書記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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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