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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設偵查隊七隊至九隊及警備隊;偵查隊得分組辦事。 偵查隊置隊長七人至九人,警正;副隊長七人至九人,警正;組長二十九 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副組長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警正;偵查正一百四 十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辦外事;偵查員一百四十 五人至一百七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七人至九人辦外事;警務佐五人 或六人,警佐或警正;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警備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小隊長六人至八人,警佐或警正;警員三十四 人至四十六人,警佐。 前二項員額中,警務佐四人,書記二人,警員二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 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第三項所列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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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