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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規範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的組織、任務、權責及員額,以有效維護國家公園內的治安與秩序,確保國家公園資源的保育與遊客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16・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五條
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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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承內政部警政署署 長之命,執行國家公園警察任務;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事 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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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大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及災害急難之搶救事項。 二、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及環境之保護事項。 三、關於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及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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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大隊設警務組、督訓組、勤務指揮中心,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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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警正或警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 人員;副大隊長一人,警正,襄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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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大隊置秘書一人,組長二人,主任一人,督察員二人或三人,均警正; 組員十一人至十五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四人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 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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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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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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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隊。 各隊應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稱,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應受各該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指揮、監督。 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警務員一人,偵查員一人或二人, 均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警務佐一人 ,小隊長四人至六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二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警佐; 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管轄地區跨二縣 (市) 以上者,得置分隊長二人或三人,警佐或警正。 第三項隊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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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五條
至
第九條
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 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
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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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大隊辦事細則,由本大隊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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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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