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隊。
各隊應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稱,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應受各該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指揮、監督。
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警務員一人,偵查員一人或二人,
均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警務佐一人
,小隊長四人至六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二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警佐;
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管轄地區跨二縣 (市) 以上者,得置分隊長二人或三人,警佐或警正。
第三項隊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