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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隊。 各隊應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稱,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應受各該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指揮、監督。 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警務員一人,偵查員一人或二人, 均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警務佐一人 ,小隊長四人至六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二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警佐; 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管轄地區跨二縣 (市) 以上者,得置分隊長二人或三人,警佐或警正。 第三項隊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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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