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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大隊置秘書一人,組長二人,主任一人,督察員二人或三人,均警正; 組員十一人至十五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四人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 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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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