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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承內政部警政署署 長之命,執行國家公園警察任務;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事 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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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