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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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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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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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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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