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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技正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督察長一人,警正;科 長六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三人, 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督 察一人至五人,均警正;研究員二人至四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股長十九人,警正,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 職等;督察員四人至六人,警正;科員三十四人至六十八人,警佐或警正 ,其中二十二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 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 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 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 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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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