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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八個至十個甲種編制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六個乙 種編制警察隊。 甲種編制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三人,督察員一人,均警 正;組員三人至五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 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分隊長九人或十人,小隊長 十六人至十八人,警務佐一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一百一十八人至一百 三十二人,警佐;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組員三人,警佐或警 正;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隊長 三人或四人,小隊長三人或四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警佐;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二項隊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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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