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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上犯罪偵防及警衛、警戒等執法事項。 二、關於依法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一) 海上查緝走私事項。 (二)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三) 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四) 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五) 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六) 漁權及漁業秩序之維護事項。 (七)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三、關於海上涉外警察事務之聯繫、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執行第一款事項時,對海上船舶或人員,得依法執行緊追、登臨 檢查、扣留及逮捕事項。 五、關於水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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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