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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刑事警察隊及直屬船隊;刑事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 。 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三人,均警正;偵查員四十三 人至六十九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警務佐一人,警佐或警正;辦事員 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直屬船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分隊長十一人,小 隊長十七人,均警佐或警正;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隊員八十四人,警佐,其中職務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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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