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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組織規程 第8條

本隊下設第一、二兩個分隊,分置適當地區擔任支援勤務。 分隊置分隊長、警務員、飛行員、技佐、修護員、辦事員、書記。 ┌──────────────────────────────┐ │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編制表 │ ├─────┬──┬───┬─────────────────┤ │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註│ ├─────┼──┼───┼─────────────────┤ │ │警正│ │ │ │隊長 │ 或 │ 一 │兼飛行。 │ │ │薦任│ │ │ ├─────┼──┼───┼─────────────────┤ │副隊長 │警正│ 一 │襄助警務。 │ ├─────┼──┼───┼─────────────────┤ │副隊長 │薦任│ 一 │襄助航務、機務兼飛行。 │ ├─────┼──┼───┼─────────────────┤ │組長 │警正│ 一 │警務組。 │ ├─────┼──┼───┼─────────────────┤ │組長 │薦任│ 二 │航務組 (兼飛行) 、機務組 (兼空勤修│ │ │ │ │護) 。 │ ├─────┼──┼───┼─────────────────┤ │主任 │ │ (一) │由警務組組長兼任。 │ ├─────┼──┼───┼─────────────────┤ │ │警正│ │ │ │督察員 │ 或 │ 一 │ │ │ │警佐│ │ │ ├─────┼──┼───┼─────────────────┤ │ │警正│ │ │ │組員 │ 或 │ 二 │ │ │ │警佐│ │ │ ├─────┼──┼───┼─────────────────┤ │ │委任│ │ │ │飛行員 │ 或 │ 九 │ │ │ │薦任│ │ │ ├─────┼──┼───┼─────────────────┤ │ │委任│ │內二人辦理空勤修護工作、一人辦理地│ │ │ │ │勤修護工作。 │ │技士 │ 或 │ 三 │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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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隊之任務如左:一、交通巡邏-都市及公路交通狀況觀測通報、疏導與交通事故搶救。二、特種刑案之…第3條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第4條本隊設左列各組,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一、警務組。二、航務組。三、機務組。四、勤…第5條本隊置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飛行員、技士、技佐、修護員、辦事員、書記。第6條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項。第7條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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