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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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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掌理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第3條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隊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總隊置秘書、組長、督察長、主任、組員、督察員、辦事員、書記。第5條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總隊下設隊,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置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第8條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八隊經費由中央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負)擔。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總隊訂定,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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