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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規範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的組織、任務、職權及員額編制等事項,旨在明確保安警察總隊的權責與組織架構,以有效執行警政任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16・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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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營事業 機構安全警衛之派遣。 二、駐在單位財產與設備危害之防止、秩序維護及員工安全之保護事項。 三、駐在單位員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事案件之協助調查事項。 四、違反工礦法令之協助取締事項。 五、駐在單位交辦之查緝事項。 六、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之安全維護事項。 本總隊於協助各派駐機關 (構) 執行其主管業務時,並受有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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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總隊設二科、二室及一中心,分別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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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警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 一人,警正或警監,襄助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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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總隊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二人 ,秘書一人,均警正;科員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十人,職務得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督察員四人,警佐或警正;辦事 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 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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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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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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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六人,副隊長 六人,均警正;警務員六人,分隊長二十人,小隊長九十五人,警務佐六 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八百六十七人,警佐;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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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五條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條例所列警員,其列警正四階人數,依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保安警察總隊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 ,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條例所列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 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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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四隊經費由中央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 (負 )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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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總隊辦事細則,由本總隊擬訂,層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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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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