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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營事業 機構安全警衛之派遣。 二、駐在單位財產與設備危害之防止、秩序維護及員工安全之保護事項。 三、駐在單位員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事案件之協助調查事項。 四、違反工礦法令之協助取締事項。 五、駐在單位交辦之查緝事項。 六、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之安全維護事項。 本總隊於協助各派駐機關 (構) 執行其主管業務時,並受有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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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總隊設二科、二室及一中心,分別辦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警監,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一人,警正或警監,襄助隊務。第5條本總隊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二人,秘書一人,均警正;科員十六…第6條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第7條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六人,副隊長六人,均警正;警務員六人,分…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第10條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四隊經費由中央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負)擔。第11條本總隊辦事細則,由本總隊擬訂,層請內政部核定之。第12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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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