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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第8條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六人,副隊長 六人,均警正;警務員六人,分隊長二十人,小隊長九十五人,警務佐六 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八百六十七人,警佐;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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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