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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總隊辦事細則,由本總隊擬訂,層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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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掌理下列事項:一、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
第3條
本總隊設二科、二室及一中心,分別辦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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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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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總隊總隊部及第四隊經費由中央負擔,其他各隊經費由駐在機構分(負)擔。
第12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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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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