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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的審議程序和組織,以確保相關事件的公正處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4-21・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本署) 依檢肅流氓條例
第五條
第五項規定,設內 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流 氓聲明異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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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並 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 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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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 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署就所屬機關現有員額中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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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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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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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通知原提報或原認定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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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決議事項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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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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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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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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