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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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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