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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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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