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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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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