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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並 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 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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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