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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 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署就所屬機關現有員額中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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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