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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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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以下簡稱本台),設下列各課,掌理宣達政令、加強為民服務、協助維護社…第3條本台置總台長一人,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台置秘書、課長、督察員、編輯、技士、課員、技佐、記者、導播、節目員、辦事員、節目控制員、書…第5條本台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台分設新竹台、台中台、台南台、高雄台、花蓮台、台東台、宜蘭台、轉播本台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本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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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