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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總台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一 │ │ │ │第十職等 │ │ │ ├────┼─────────┼────┼──────────┤ │副總台長│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秘書 │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五 │ │ ├────┼─────────┼────┼──────────┤ │台長 │薦任第七職等 │七 │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編輯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八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八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記者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四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導播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 │ │人計給) 。 │ ├────┼─────────┼────┼──────────┤ │節目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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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以下簡稱本台),設下列各課,掌理宣達政令、加強為民服務、協助維護社…第3條本台置總台長一人,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台置秘書、課長、督察員、編輯、技士、課員、技佐、記者、導播、節目員、辦事員、節目控制員、書…第5條本台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台分設新竹台、台中台、台南台、高雄台、花蓮台、台東台、宜蘭台、轉播本台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第9條本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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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