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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台置總台長一人,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一 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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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