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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台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以下簡稱本台),設下列各課,掌理宣達政令、加強為民服務、協助維護社…第3條本台置總台長一人,綜理台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台置秘書、課長、督察員、編輯、技士、課員、技佐、記者、導播、節目員、辦事員、節目控制員、書…第6條本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台分設新竹台、台中台、台南台、高雄台、花蓮台、台東台、宜蘭台、轉播本台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本台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台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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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