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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台分設新竹台、台中台、台南台、高雄台、花蓮台、台東台、宜蘭台、 轉播本台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導節目。 前項各地區台置台長,所需人員由本台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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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