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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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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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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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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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廠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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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二) │內二人由技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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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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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管理│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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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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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七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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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九 │內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 │ │人,合併計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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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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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三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
│ │職等 │ │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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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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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主任│ │ │ │
│計├──┼─────────┼────┼──────────┤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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