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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 第7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廠為巡迴各級警察機關輔導檢修武器、車輛需要,得設遊修組,所需員 額在本廠總員額內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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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設下列各組,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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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廠長一人,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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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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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9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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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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