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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廠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廠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二) │內二人由技師兼任。 │ ├────┼─────────┼────┼──────────┤ │技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保防管理│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員 │ │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七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九 │內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 │ │人,合併計給)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三 │內三人俟留用雇員出缺│ │ │職等 │ │後改置。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主任│ │ │ │ │計├──┼─────────┼────┼──────────┤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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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設下列各組,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第3條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廠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廠置組長、保防管理員、組員、技師、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第5條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廠置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廠為巡迴各級警察機關輔導檢修武器、車輛需要,得設遊修組,所需員額在本廠總員額內調派。第9條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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