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 第9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設下列各組,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第3條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廠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廠置組長、保防管理員、組員、技師、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第5條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廠置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廠為巡迴各級警察機關輔導檢修武器、車輛需要,得設遊修組,所需員額在本廠總員額內調派。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8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