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 第5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設下列各組,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第3條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廠長一人,襄理之。第4條本廠置組長、保防管理員、組員、技師、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第6條本廠置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廠為巡迴各級警察機關輔導檢修武器、車輛需要,得設遊修組,所需員額在本廠總員額內調派。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9條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第10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4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