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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鐵路警察局的組織、職責和權限,目的是為了確保鐵路警察局有效運作,維護鐵路交通秩序與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4-11・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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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下列各組、室、中心,掌理 鐵路沿線治安、站、車秩序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事項,其依鐵路法令執行 職務時,並受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導、監督: 一、行政組。 二、保安組。 三、訓練組。 四、後勤組。 五、秘書室。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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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一人 ,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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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督察長、秘書、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技士、技佐、警務佐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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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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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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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局得視勤 (業) 務需要分設警務段,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 立。段設二組辦事,並設勤務指揮中心及警備隊,段以下設分駐所、派出 所。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之劃分、設置及裁併,應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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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警務段置段長、副段長、組長、主任、警備隊隊長、巡官、技佐、警務佐 、巡佐、警員。 分駐所置所長、巡官、巡佐、警員;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擔任, 並依勤務需要配置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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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局設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巡官、警務佐、小隊 長、偵查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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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局設護車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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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局本部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四階至警監三階│一 │ │ ├────┼─────────┼────┼──────────┤ │副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秘書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四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三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內一人兼外事股長。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九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 │職等 │ │單一編制計給)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四 │ │ │ │職等 │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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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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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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