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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局本部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四階至警監三階│一 │ │ ├────┼─────────┼────┼──────────┤ │副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秘書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四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三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內一人兼外事股長。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九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 │職等 │ │單一編制計給)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四 │ │ │ │職等 │ │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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