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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警務段置段長、副段長、組長、主任、警備隊隊長、巡官、技佐、警務佐 、巡佐、警員。 分駐所置所長、巡官、巡佐、警員;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擔任, 並依勤務需要配置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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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