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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對於第八條及前條之收支情形,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本會得要求檢送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 前項之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通知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用途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領銜人、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收支帳簿、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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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