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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募集,係指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或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收到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交付辦理公民投票函文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提案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者,以從事意見宣傳為目的,向不特定人募集財物或接受其捐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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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