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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經許可募集經費者,應設立收支帳簿,由委任之會計師按日逐筆記載募集經費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實物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收支結算申報表。 收支帳簿之記載依下列規定: 一、應自收支事項發生之日起登帳,並依序逐日記載。 二、收入之捐贈人與支出之經手人應於摘要欄載明其姓名。但無法得知捐贈人本名之捐贈,得以無名氏入帳,並應註明捐贈之時間及地點。 三、帳簿之記載,除數字用阿拉伯字外,文字應以中文為之。 四、收受超過價值新臺幣二千元之實物捐贈,應記載其品名、數量及其折算價格,並載明捐贈人之姓名。 五、支出費用應逐項取得憑據或證明文件,並應依支出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前項帳簿之記載,必要時得自行設置分類帳或備查簿。 收支結算申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政黨或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募集活動收入。 (五)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宣傳支出。 (二)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三)租用辦事處支出。 (四)集會支出。 (五)交通旅運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詳細資料,包括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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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