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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對於收支結算申報表內所列帳目,本會應予查核,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查核。 任何人發覺募集經費支出有不實之情事時,得於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住址向本會舉發之。 第一項所定完成查核期間之規定,於本會依前項舉發而查核時,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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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