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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前條收支結算申報表由領銜人、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經委任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報。 申報收支結算申報表收件截止時間,以本會辦公時間為準;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本會收件日期為準。 賸餘之募集經費,應於申報時繳交本會辦理繳庫。 領銜人、代表人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本會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部分去識別化後刊登政府公報。 刊登政府公報後之申報表不得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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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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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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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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